网站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云南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索引号:tyjr -/2022-1107003 公文目录:相关政策 发文日期:2022年11月07日 文章来源: 文  号: 成文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国转联〔2008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分为适应性培训和个性化培训。

第三条 开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依托社会、个人自愿、按需培训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领导下,由省和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各县(市、区)主管部门配合。

第五条 省级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制定教育培训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检查指导全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二)制定教育培训(实习)基地的确定条件,建立教育培训(实习)基地质量评估及考核制度, 做好省级教育培训(实习)基地的确定工作;

(三)组织实施适应性培训,负责网络远程培训协调工作;

(四)建立培训工作信息库;

(五)负责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做好其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职责:

(一)制定本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建立本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做好培训工作信息采集和人员的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做好本级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教育培训(实习)基地的确定工作,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发布的培训信息,组织实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及远程教育培训;

(五)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档案,做好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六)加强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县(市、区)主管部门职责:

(一)受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申请,督促其按时参加个性化培训及远程教育培训;

(二)做好培训工作信息采集和人员的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三)做好培训后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第三章 培训内容、程序

 

第八条 适应性培训是帮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了解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调适心理、转变观念、加快适应新的生活环境的培训。适应性培训采取军地合作方式,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部队配合。

第九条 个性化培训是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就业创业需求,以更新知识、掌握技能、提高能力为目标的继续教育培训。

个性化培训主要由各州()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采取到教育培训基地实训、定向培训、自选特色培训、网络远程教育培训等方式进行。

网络远程培训由省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州()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自己的需求上网自选学习科目。充分利用国家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网络远程培训资源,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教育培训网络,进一步丰富网络化远程培训的内容。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内容设置上要与其共性与个性并存,需求多元、自主性强的特点相适应,培训方式应灵活多样,适当增加一些座谈交流和参观见学的内容。

第十条 适应性培训安排在当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前进行,时间不少于5天。当年转业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全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核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训。

第十一条 个性化培训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发布信息。省或州()主管部门根据培训(实习)计划,适时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发布培训(实习)机构、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

(二)本人申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发布的培训信息,向县(市、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网上申请。申请时间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安置地报到后3年内有效,超过3年的,不再受理;

(三)受理。县(市、区)主管部门受理本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州市审核,州()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之审核结果及有关事项;

(四)参加培训(实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州()主管部门开具的培训(实习)通知,按时参加培训(实习)。培训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中途退出未完成培训的,经费不予报销;

(五)考试考核。培训(实习)结束后,承办培训(实习)的基地(单位)应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六)培训登记。培训(实习)结束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应配合培训(实习)点将参加培训(实习)的情况及时报告州()及县(市、区)主管部门。州()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及时登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实习)情况,完善培训档案;

(七)经费报销。培训结束后,州()主管部门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情况进行审核,在规定标准内报销培训费,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 基地和师资

 

第十二条 全省逐步建立教育培训和推荐就业、促进创业一体化的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社会效益。

第十三条 按照公开、平等和择优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培训项目相对齐全、师资力量雄厚、硬件设施完备的培训机构和符合实习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和实习基地。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行政许可准入手续(即社会化办学或职业培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律、规章规定的其它手续及证照)

(二)有固定教育培训场所和稳定师资队伍;

(三)有适合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需求的项目。

第十五条 实习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二)所提供的实习项目和岗位能较好满足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需求。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实习)基地,经州市以上主管部门确定,应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各州市主管部门适时对教育培训基地、实习基地、师资队伍、培训(实习)质量进行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原则上各州市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培训(实习)基地实施培训(实习)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八条 选拔一批教学经验丰富、带教示教能力强、了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培训需求的教师,发现和培养一批理论水平较高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到师资队伍行列,逐步建立起全省师资队伍信息库。

 

第五章 就业创业指导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后的就业指导工作,积极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培训(实习)基地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完成培训或实习任务后,应向其提出就业创业建议或向用人单位推荐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第六章 经费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州()要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情况,加大对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培训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先培训、后报销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报到后3年内参加的个性化培训费用在规定标准内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培训经费节余部分由主管部门留存,用于今后培训经费的调剂,不得将结余部分发给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人。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的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州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191日起施行。




下载